2005年2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一、我儿子被鞭炮炸伤,该由谁来担责?
  大年初二上午,我儿子(现年12岁)与同村的郭某(现年19岁)在自家的院子里燃放二响的冲天鞭炮。郭某从家里拿来5个鞭炮,我儿子从家里拿了两个鞭炮,刚开始是一人一个轮流地放在地上燃放,我儿子放完自己的两个鞭炮后,郭某便给了我儿子一个,我儿子点燃这个鞭炮后,却迟迟不见响动。他便上前去伸手拿这个鞭炮,可就在这时鞭炮响了,他的手被严重炸伤,脸部也局部受伤,到目前为止已花去医药费2000多元。请问,我能要求郭某承担责任吗?
  读者 尤刚
  答:郭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郭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燃放鞭炮的危险性,而你儿子还是一个12岁的未成年人,因此,郭某在与你儿子一起燃放鞭炮时,应预料到在鞭炮被点燃却不见响动的情况下,上前去拿这个鞭炮很有可能会伤及人的身体,但却未及时制止,结果造成你儿子的手被严重炸伤,脸部也局部受伤。郭某在这起事件中存在严重的过失。按照我国民法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,郭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当然,你作为你儿子的监护人,也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,特别是在你知道你儿子与他人一起燃放鞭炮的情况下,未及时告诫和制止你儿子,在一定程度上你也有过失,因此,你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。

  二、我将包忘在出租车上该怎么办?
  春节期间,我和一要好的同学相约乘坐出租车去一位朋友家拜年。上车后,我与同学坐在后排,我顺手将夹包放在我俩中间,到朋友家门口时,朋友已在门口迎接我们。当时我们都很兴奋,下车时却把包忘在了出租车上。等与朋友握完手才发现包不见了,急忙回头去看出租车,但此时出租车已开走。我的朋友记得出租车的车牌号码,但我们设法找到这名出租车司机时,他却说没有看到我的包。我的包里有两万多元现金,还有银行卡及手机等物品,我该如何是好?
  读者 许杰
  答:你的朋友确实记得出租车的车牌号码,你也记得确实是将包遗忘在了这辆出租车上,而与你一起去的同学也能证明当时你们上车时你确实是带了包,下车时却没有带包,在这样的情况下,如果出租车司机拒不将包交还给你,那么,建议你应及时地向公安机关报警。因为你的包里有两万多元现金,还有银行卡及手机等物品,财产数额较大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270条第二款之规定:“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即可“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”。因此,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。及时报警有利于公安机关侦查并取得有力的证据,对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威慑。如果下车时,你们向出租车司机索要了发票,那是你们乘坐过这辆出租车的有力证据,你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。

  三、我被老乡劝酒喝伤了身体该怎么办?
  春节期间我去一老乡家聚会,有两位老乡我是初次见面的。午餐时他们频频向我敬酒,我再三说明不会喝酒,对酒精过敏。但是,几位老乡特别是刚认识的两位认为我不喝就是不给他们面子,不喝就不允许我吃饭。万般无奈之下,我被他们至少劝喝下半斤白酒。当天下午我便身体不适,不得已到医院去打针治疗,到现在我已为此花掉了1000多元的医疗费。请问,我能要求我的老乡支付医疗费吗?
  读者 张小毛
  答:你可以要求劝你喝酒的老乡支付医疗费,如果因此还影响你正常工作的,你还可要求他们赔偿你的误工费。节日里聚餐确实是在所难免,但喝酒应该量力而行。如你所说的,在你已明确说明自己不会喝酒,对酒精过敏的情况下,你的老乡却不顾你的身体,你不喝就是不善罢甘休,甚至不让你吃饭,这明显是一种伤害行为。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19条之规定:“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、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……”因此,你可以要求劝你喝酒的老乡赔偿你所受到的损失。如果他们对你的要求不予理睬,你可以将他们诉之法院,通过法律的途径挽回你的损失。